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虽然没有规定在劳动法中,但确实是劳动者的权利,产生的争议也属劳动争议。
本文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予劳动者婚假,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关于婚假的几个问题,在案例后作简单回答。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121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查明事实】
2019年2月22日,孙某领取结婚证。
3月1日,孙某至南京某公司工作,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填写为已婚。
5月16日,孙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5月22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5月29日,孙某回老家举办婚礼。
5月30日,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6月3日,孙某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
6月12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无故旷工12天,决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本案孙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孙某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既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公司在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孙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元。
【二审法院认】
一审法院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孙某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
公司的孙某入职时已婚、不应当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的孙某未尽披露义务、请假程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孙某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孙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个问题】
1、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
【法条链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婚假多少天?
各地婚假天数不同,请查询当地规定,一般规定在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江苏省统一规定是13天,南京市在江苏省基础上多两天,即15天。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4、如何发放婚假工资?
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5、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