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事件。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具体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仅有权接受,也有权放弃。
《民法典》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继承的法定原则。
农民张甲只有一个女儿,已经结婚了的女儿张乙想要用张甲城中村临街的一处房子经营饭店。
张甲说:“我就你一个女儿,我的财产将来都是你的,我现在就写遗嘱把房子给你。”
张甲和老伴商量了一下,立刻写了一份遗嘱:“立遗嘱人张甲与妻子刘丙自愿将位于张家村临街的房屋指定给女儿张乙继承,并由张乙用于经营饭店。但张乙和女婿王甲必须对张甲和妻子刘丙承担养老义务,每年给付养老金36000元。如张乙未尽赡养义务或女婿王甲不同意张乙尽赡养义务,则张甲随时有权收回房产。”
张乙拿到张甲的遗嘱后,便去村委会开出过户证明,拿到乡政府的主管部门把房子的产权人过户到张乙名下。由于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无须到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只要到乡镇负责乡建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就可以。所以,张乙到乡建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时,没有任何阻碍。之后,张乙和丈夫王甲利用这处房子开了一个晓月饭庄,饭店开业后,天天吃客盈门,获利颇丰。
从这之后,张乙每年给父母36000元赡养费,女婿王甲也很孝顺。一家人快快乐乐,日子过得很滋润。好日子很快就过去了五年,2021年一天,张乙去城区进货时遭遇车祸死亡。处理完妻子的后事,王甲将饭店关闭了,他决定把房子卖掉后到城区居住。
张甲和刘丙阻止王甲卖房不成后,对王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乙生前将自己的房产过户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王甲将房屋归还自己。张甲和刘丙主张:“我们只是立遗嘱将房子指定女儿继承,并不知道她用遗嘱将房子过户改名。因我们老两口都没有死亡,遗嘱中的继承并没有发生,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王甲将晓月饭庄房产归还原告。”
王甲抗辩道:“张甲自愿立遗嘱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张乙,张乙过户时,张甲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张乙将案涉房产过户,视为张甲将房屋赠与给了张乙。现张乙死亡,我做为张乙的丈夫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张乙的遗产中原告张甲和刘丙享有继承权,二原告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张乙的遗产。我家的有效资产价值150万元,其中75万元属于我的财产,另75万元属于张乙的遗产,可以由我和我的儿子王乙及原告张甲、刘丙继承。案涉房产只有一半属于张乙的遗产,我同意将张甲和刘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包括案涉房子的价值,折价37.5万元由二原告继承。”
张甲反驳道:“我并没有主张对张乙的继承权,我们老两口给张乙写的是遗嘱,这处房子只能在我们死后才能由张乙继承。我女儿以继承关系将我们老两口的房子过户更名我们并不知情,该过户行为无效。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我和老伴刘丙并没有死亡,继承的事实并没有发生。”
其实,张甲和王甲翁婿争议的是一个简单的继承权纠纷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张甲立遗嘱将房子指定女儿张乙继承是客观事实,张乙只能在父母都死亡后才能将继承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张乙申请过户时,村委会干部对遗嘱的法律特性并不懂,以为张甲立遗嘱让女儿继承房子,女儿就有权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便给张乙出具了手续,到镇政府把产权登记变更到了张乙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甲刘丙立遗嘱将房子指定女儿张乙继承,张乙凭借遗嘱到乡建部门办理过户的行为无效。因继承并没有发生,案涉房屋仍然属于张甲和刘丙共同所有,对王甲抗辩该房屋属于自己和张乙的共同财产的辩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张甲和刘丙表示:“我们放弃对女儿的遗产继承,我们的房屋将来可以考虑立遗嘱指定外孙子王丁继承。”
2016年发生一起台湾巴士司机纵火烧死大陆26名游客事件,其中大连游客21人。在这21人中有一家五口人同时遇难,出现了祖孙三辈同时死亡五口人的情况。这五个人中,祖辈是夫妻二人,中间的也是夫妻二人,孙辈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事件发生后,这个家庭的继承人出现了继承纠纷。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开始的时间都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但在这一事件中产生了一个法律纠纷,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民法典》1121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这个案件中的孙辈未成年,也无其他继承人,因此,应当推定孙辈先死亡。剩下的四个人相互都有继承关系,并且是两辈人,因此,推定祖辈的夫妻俩次先死亡。祖辈夫妻俩依法相互之间不继承,但因为祖辈遇难的夫妻有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以按照祖 辈夫妻同时先死亡的这一原则开始继承。中辈的夫妻俩及唯一的晚辈继承人也同时死亡,中辈的夫妻俩相互不继承,因父母和孩子同时遇难,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缺失,他们的遗产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如此规定继承的开始时间,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继承争议。
继承开始时间和理解遗产分割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是确定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成立时间,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权就依法成立。
遗产分割时间,是指遗产的实际分配时间。遗产的继承时间与继承分割时间不同步,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和其他亲属的主要精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虽然继承权已经确立,但此时绝大多数家庭不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也不会对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成立提出质疑。
当继承人开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大都比较延后,有的家庭会延后几十天,有的家庭会延后几个月或几年。所以,很多家庭都会出现被继承人遗产分割时的继承权争议。当继承权争议时,会涉及到继承顺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这些问题,笔者将另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