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2019)粤民再481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终96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甲方(广州某医院)与乙方(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院投资管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签订《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该合同第7条约定:“乙方交接之日起,自主决定医院现有员工的去留并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给员工一个月时间决定去留……”第11条约定:“(1)本协议涉及医院的所有证件及财务单据和票证、印鉴、公章、财务章、业务章、私章等全部归乙方全权管理”。后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甲方主张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乙方与甲方广州某医院签订《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前述规定属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再审法院:从本案《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的约定看,广州某医院将整个医院按现状全权委托乙公司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医院的医生护士资料、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乙公司负责。该合同虽然名为“托管”,实为广州某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由乙公司经营、管理、收益,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广州某医院将医院整体委托给无医疗资质的乙公司运营管理,扰乱了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秩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抗诉及广州某医院、某公司提出《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分析探讨】
一、虽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承包,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科室出租承包问题还是有存在,因为难以查到相关合同,执法人员觉得很难取证。从相关民事判决书看,出租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一方就可能会拿出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从中就引出出租承包违法行为。为规避出租承包违法行为,可能有的会以所谓的“托管”等方式签订合同,但是从合同内容看,虽然合同名为“托管”,实为一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另一方经营、管理、收益,属于变相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出租承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在2020年6月1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之前,对于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方,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44条,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按照非法行医处罚(《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2020年6月1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对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2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方,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力度大很多!)
三、除了出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依据第100条第2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