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公职人员”。2015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改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60年来机关事业单位自我保障单位退休人员的“雇主责任”模式,结束了两类群体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历史。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20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是办理了退休手续。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情况的处理办法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公务员退休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