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1项证明不再由村委会和居委会出具】近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清单》明确: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缴费票据遗失证明、转学证明等21项证明事项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湖北日报)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