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261条,刑法第三章261条内容

近日在广东江门。一行人在一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丢弃的婴儿,现场传来婴儿的阵阵啼哭声。行人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江门市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发现周围并未安装监控摄像头,无法第一时间锁定扔孩子的人,婴儿则被立即送往医院。民警介绍,下一步需要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尽快找到孩子的爸妈,给孩子一个安全的住所。

生了孩子不想养,这个世界上很多这种事。

“有人求而不得,有人视如草芥”,在孩子的问题上,社会上一直存有两种极端。

有人每年花十几万,只求一儿半女,但也有人生下孩子后,却选择遗弃。

如果排除孩子不是被盗窃等第三人行为导致的话,就不要为孩子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开脱,不可能是丢失,活生生一个婴儿丢失在垃圾桶?这里遗弃行为是能构成的,但是把孩子丢弃在垃圾桶里,如果常人难以发现,那么婴儿死亡的概率将会非常大,此时还涉嫌故意杀人!

我们先来看一下,首先就当事人抛弃婴儿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对于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如果是将其丢弃到人流量比较多的地方是构成遗弃;但是如果丢弃在荒芜人烟的地方,使其没有救助的可能性这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上诉案例出现抛弃婴儿行为是构成遗弃罪。 但是,案件中还有将婴儿放置在垃圾桶的这一行为,这里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遗弃大部分父母都会选择遗弃到有人经过的地方,比如医院、福利院等,但是大夏天遗弃在一个垃圾桶,常人不会去翻看垃圾桶,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情节。 案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婴儿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就现有情节上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古人说,生而不养,断指可报,可是在我看来,生而不养,于孩子于社会,都是最大的恶。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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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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