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保姆纵火案现场突发变故,因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开庭不到半小时就退庭,导致法庭休庭,案件延期审理。
党琳山退庭后,庭审现场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莫焕晶说不愿换辩护人,党琳山事后也说会一直代理,但杭州中院却说他没资格了。
党琳山究竟还有没有为被告莫焕晶辩护的权利?此案又将如何审下去,红星新闻采访相关人士,梳理出大致脉络。
广东律协派人赴杭州调查
今天(12月22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份《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一事的声明》,称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发生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广东党某某律师退庭一事,对此,广东律师协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第一时间委派有关人员赴杭州调查了解情况。
这份声明还称,广东省律师协会一直坚持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要求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如通过调查发现该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将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如发现该律师在执业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将按照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红星新闻第一时联系上广东律师协会宣传部门,对方确认了这份声明系他们所发,并称派人到杭州调查,只是目前还正在调查当中,未请示领导,不方便接受采访。
广东律协宣传部门的这名工作人员透露,此次调查由维权中心和投诉中心负责人指派中心成员到杭州就这件事进行调查。具体相关事宜需要咨询两个中心的负责人,但两位负责人都在外开年会,没办法回应。
党琳山还有资格为莫焕晶辩护吗?
根据杭州市中院在官网上发布的《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的通告: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龙光洪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法院说另外给莫焕晶指定辩护律师为时过早,因为党琳山还没有被处罚,他仍然有资格为莫焕晶辩护,但是法院肯定会让司法部门处罚党琳山,停止他的职业,这个时候,不管莫焕晶想不想换,法院都可以指定其他辩护律师。
党琳山在法庭休庭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也说到,辩护人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法院的授权,法院没有权利擅自解除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法院也没有权利在当事人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擅自给当事人找律师。
而且,党琳山手上还有莫焕晶在看守所给他写的委托书。
15天走不完处罚律师程序
如果要取消党琳山的辩护资格,能在本案规定的15日内走完对其的处罚程序吗?
广东省司法厅投诉监管处罚处一位叶姓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在庭审中,法院可以根据律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所掌握的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向律师所在的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主管机关根据这个司法建议书,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再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再做出初步的处罚意见,如果违规违法行为比较重大,还要经过领导集体讨论,然后再作出具体处罚,告知律师,把一些基本的权利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告知。然后律师对作出处罚的事实,规定,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且他有权要求申请听证的权利,经过听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再最终作出处罚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但对律师的处罚程序比较复杂,是一个递进的程序,“按照正常程序,15天肯定是完不成处罚程序。”
也就是说,就算法院认为党琳山在庭审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向其所注册地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也没办法在本案规定的15内,对党琳山退庭一事作出具体处罚。
既然15天走不完处罚律师的程序,而保姆莫焕晶又执意不更换辩护人,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吗?如果党琳山继续担任辩护,还会出现类型的闹剧吗?
龙光洪分析说,不管党琳山律师有无被处罚,都不会影响本案审理。
他说,如果党琳山在第二次庭审中,不服从审判指挥,可以训诫,训诫不成责令退出法庭,这时如果当事人还坚持不更换律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
红星新闻记者丨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