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欠债后为省钱偷电6年# :篡改电表线路,每月少交一半】#男子篡改电表每月少交一半电费# 近日,上海,沈先生发现租户李某的电表闪烁缓慢,夏天每月用电量也很少,他立即报警。经专业人员检查,确定电表线路被改动。经查,李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外债,他为尽快还债节省开支,从2016年开始篡改电表线路,共窃电5000余元。目前,李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盗窃电能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外,私自接线、改装电力设备将对自身及周围居民的用电安全造成潜在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