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男子本赶狗,失手致女亡。不仅女儿死,还要蹲牢房,该起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会昌法院判决并审理。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从屋外回到家中卧室时看见自家的狗在抢食其女儿即被害人林某女儿(2岁)碗中的饭,遂拿起一根竹扫子(一端开裂用于驱赶鸡鸭)朝狗打去,狗突然躲开跑走导致被告人林某失手打中被害人下巴部位,被害人被打后仰面往后倒在地上头部着地发出一声响。被害人倒地后自己从地上爬起,脸部、鼻子出血并趴在地上竹席内哭泣,被告人林某见状误认为被害人想睡觉便将其送上床。被告人林某将女儿送上床睡觉后便出门找狗,待其返回家中卧室发现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经卫生院医生施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死亡。随后,被告人林某被现场民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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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庭审中当庭辩解其委托其叔叔报案系自首,经查,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告知其失手打伤女儿并让其赶紧通知村干部及卫生院,被告人林某并未委托其报警,而该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报警人系当地乡政府干部,故依法不认定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竹扫子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在主观上只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但是客观上还是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例如高空抛物、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开车起步不观察路况等行为致人死亡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中绝对要提高安全意识,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