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制度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除了资合性更重要的是人合性,人合性决定了公司设立之初系基于股东各方的信任,一旦信任动摇或者因市场剧烈变化发生股东间发生会发生分歧,若各方能妥善协商则罢,但更多的时候是控股股东利用其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来打压排挤小股东。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碰到大量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直接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故,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现就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常见类型,小股东该如何应对?特撰写此文以供探讨。
一、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常见类型
1、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2、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
3、拒绝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4、拒绝分配利润
5、强迫小股东退股
二、小股东的应对建议
1、剥夺小股东知情权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但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则小股东有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
但在该类知情权诉讼中,控股股东都会拖延诉讼周期,同时整理公司账目。待到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
故,建议小股东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
2、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的情况
①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现象较为常见,小股东可以从股东会决议或财务报表中有据可查。如果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则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归还公司财产,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小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
②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担保。如果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小股东可以投反对票,因控股股东虽然有权出席股东会,但是公司对控股股东担保的会议决议事项,控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果小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控股股东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控股股东实际上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小股东则较难获取证据,但并非无据可查。建议小股东利用与控股股东相关联的人际关系,包括同学、亲属、朋友、前任夫妻关系圈等资源核实情况,或在工商信息网查询是否注册有同类型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注册了同类型企业,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股东权益。
3、拒绝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形式上而言是股东会的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实质上而言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务中,即便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按目前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流程,一般在涉及公司敏感事项变更时要求较为严格,在变革完成前小股东去对应的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说明,即使控股股东所要变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也不给予变更。这一客观现象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一定程度上确实帮助了小股东。
4、拒不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故,建议小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想在短时间里调高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强迫小股东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控股股东可全面掌控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原则,小股东的反对意见已形同虚设,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增加成本或增加债务以降低公司的净资产,又或者持续不分红等手段以达到以低价收购小股东股权的目的。
虽然《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地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提出收购股权的权利,但是按此条文的规定,形式要件非常严苛。当条件不满足时,小股东很难提出收购股权的诉讼,即使提出诉讼请求,股权价格已经无法满足小股东的心里预期。
故,小股东可以通过所掌握的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少缴纳应予缴纳的税款等不同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可以在诉讼中或举报前同控股股东协商,以期获得合理价格转让股权。
如果小股东执意不转让公司股权,则控股股东无任何办法将小股东的权利予以剥夺。实务中,有些公司就是因为小股东的不配合控股股东意愿而故意“搅局”,最终使公司陷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