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涉嫌受贿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9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8.79155万元(获取孳息5575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及产生的孳息全部予以认定,指控的犯罪成立。
宣判结果如下:一、被告人马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二、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