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网络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一家著名的美发公司在美团等知名平台上使用了当事人的肖像,因此涉诉。侵权事实无疑,但到底赔偿多少呢?

法院适用了旧法条:

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确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要是按照新规定,可能赔偿金额会更多。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0月9日北京四中院(2021)鲁04民终540号:

上诉人徐嘉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斯戴欧美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音斯戴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斯戴欧管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嘉璐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作出的第一项赔偿金额15000元明显偏低。证据3—证据5证明徐嘉璐与2020年2月27日将享有肖像权的写真于微博发表,之后被上诉人与美团APP与大众点评网APP上开设的31家造型店铺中使用上诉人的肖像作为经营性资源,被上诉人作为经营造型业务多年的企业,未尽到相应的审核责任,侵权恶意明显。

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肖像作为经营性资源使用,起到了商业推广的作用,且将被上诉人的肖像置于页面醒目的位置。

点击被上诉人在美团APP与大众点评网APP中的店铺的链接,即进入含有上诉人肖像视频的首页中,在美团APP中的视频时长为3分35秒和6分04秒;在大众点评网APP中的视频时长为7分14秒和13分55秒。侵权照片上传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至起诉日,侵权时间超过9个月,侵权时间跨度大。

美团与大众点评网是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每日的访问量巨大。

被上诉人在美团开设了16家店铺,其中6家店铺销售排行靠前:苏州桥美发销量第1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45000张,人均消费483元;海淀区美发销量第1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45000张,人均消费724元;北京美发销量榜第8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50000张,人均消费727元;顺义区美发销量榜第3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10000张,人均消费622元。顺义区美发销量榜第4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10000张,人均消费426元。新华大街美发销量榜第7名,商家会员卡销售量超过10000张,人均消费505元。

在大众点评网开设了15家店铺,其中7家店铺销售排行靠前:大望路美发热门榜第1名,人均消费727元;北京美发销量榜第2名;海淀区美发销量第2名,人均消费483元;双井美发热门榜第1名,人均消费705元;顺义区美发评价榜第5名,人均消费622元;新华大街美发评价榜第1名,人均消费505元;顺义区美发热门榜第1名,人均消费426元;以100倍美团的商家会员卡销售量合理推测点击量,点击量应该超过1700万次以上,并且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显示“累计服务人数超过800万”,结合店铺人均消费金额,侵权人获利巨大。

侵权人作为北京本地著名的高端造型商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强;受理诉讼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国排名前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音斯戴欧美发公司赔偿徐嘉璐经济损失50000元。

关于诉讼合理支出,亦是上诉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上诉人虽未提供相关律师费票据,但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请法院考虑到本案采用了公证保全的方式,且律师在本案诉讼及开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判断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请法院支持上诉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10000元。

二、法院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且本案审理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音斯戴欧美发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金额是否合理。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音斯戴欧美发公司未经徐嘉璐许可,使用徐嘉璐的肖像,侵害了徐嘉璐的肖像权,导致徐嘉璐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未经许可使用徐嘉璐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确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音斯戴欧美发公司侵权方式、使用徐嘉璐肖像的数量、侵权店铺数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1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维权合理支出部分,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的案情,15000元的经济损失足以覆盖徐嘉璐提出的10000元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同时,因涉案照片的不当使用而产生的赔偿金,还应考虑保留著作权人的相应份额,故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徐嘉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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