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入户盗窃转化抢劫案,经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13日下午,家住番禺大石的小霞(化名)下班回家,一开门赫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蹲在其衣柜旁。该男子被发现后冲了出来,手持剪刀勒住来不及反应的小霞,将她拖进房间里进行威胁,致小霞脖子、手部受伤。庆幸,小霞后来成功挣脱并逃离房间,而后该男子紧追出去,被听到呼叫声及时赶来的房东抓住了。
“刚开始我一直抵着门框想离开,那名男子就警告我,不进去房子的话就把我杀了,并一直勒住我让我不要叫喊”。事后,小霞仍心有余悸。
经查,该男子是租住同一层楼的张某某。事发当天,他出门发现对面的房间门虽然关上了但没有锁,试着一推便开门进去了。由于失业后无生活来源、出租房合约到期却无力支付,张某某便产生了盗窃钱财以购买车票回老家的念头。
被房东抓住后,张某某从口袋里掏出从小霞住处偷得的现金600多元,并向房东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随后,房东报了警,张某某则在现场等候,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赃物被缴回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乡愁有时是一张窄窄的车票,家在那头,张某某却去了另一头。对于这起入户盗窃转化抢劫案,检察官感到很痛惜。本是可以避免的悲剧,张某某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试图通过违法犯罪来获得钱财,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明明正值青年,可以通过自己努力来解决问题,却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走向了犯罪不归路。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番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