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最基础的证据材料,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确认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
二、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
作为伤者,有了事故认定书,再配合其他证据材料,就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追索侵权赔偿。
但是,如果发生事故后,伤者没有报警,也没有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伤者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客观发生,也无法证明双方责任比例。这种情况下还能拿到侵权赔偿吗?
在这里,刘律师要说的是,只要补救措施得当,形成完整证据链,交通事故伤者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下面介绍一个本人亲身操作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6日7时许,王某某在西青区某路口等候班车,车牌号津AXXXX的大型客车驶来,由于其身后的人拥挤,其被推挤失去重心倒地,大型客车右前轮碾压其左脚,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自行去马路对面打车去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某左踝关节开放骨折,左上第1-4跖骨基底骨折,左上骰骨粉碎性骨折。
案件处理:
事发后两个月,王某某家属找到我们,我们对本案研判后,立即与伤者家属对接属地交通部门,经过努力,属地交通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事发地无交通摄录,无法确认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即便是《交通事故证明》在后面的诉讼当中,依然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下是我个人整理的证据链:
1、通过交通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最终得出结论:“左踝足部伤碾压可以形成”
2、《交通事故证明》,根据被告司机自述及证人笔录证明:2020年12月26日早七时许,津AXXXX号车辆路边停靠过程中车下发生了争吵以及有人脚部受伤的客观事实。
3、根据相关照片,可以证明津AXXXX号车辆停车位置全路段施划黄色实线,施划有这种“黄色实线”的道路,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
4、根据《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左脚被碾压后由于无人帮助,只能自行向路对面的出租车司机求助,以及送医过程。
综上,原告举证材料已经形成证据链,还原了事发现场原告受伤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原告人代理人认为,原告举证客观充分,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完全有理由确信原告脚部伤是由津AXXXX号车辆碾压造成的。
经过我们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本来看似绝望的案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案件一审伤者获赔26万余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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