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城市书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7年时间已建成60家城市书房
记者了解到,从2015年建设第一家城市书房,到现在扬州共建成60家,其中市区46家。据介绍,该条例将扬州城市书房建设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填补了立法空白,有利于法治层面更好地规范、指导和保障城市书房可持续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书房制度体系。
城市书房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沈宏跃介绍,扬州积极探索建设新型阅读服务模式,城市书房项目连续多年被列入扬州市委1号文化惠民的民生项目。该条例的出台,将加快推动公共图书馆向“以人为中心”转型,拓展与深化公共图书馆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力保障文化民生。通过对城市书房进行地方立法,有助于顺应读者需求,提升公共文化的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擦亮文化旅游名城、书香扬州城市品牌。
确立了法律地位 赋予了角色定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彭苏宁表示,去年11月初,常委会将条例列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列为2022年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该条例以规范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彰显城市文化特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立法目的,立足于解决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相关主体职责边界不清、运行服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重点规定了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和服务,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全文共5章37条。
新闻发布会场
彭苏宁介绍,该条例确立了城市书房的法律地位。作为新型事物,相较于农家(职工)书屋等类似文化阵地、场所,城市书房的图书、数字资源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均源自公共图书馆,并由公共图书馆配送中心集中、循环配送,这是城市书房有别于其他文化阵地、场所的一个最重要特质。条例界定了城市书房的本质属性和基本概念。条例赋予城市书房合理的角色定位。因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法律主体地位上,应看做是公共图书馆对外延伸的服务点或者服务机构。条例明晰了城市书房的管理运行网络和相关主体职责。规定城市书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图书馆分级负责原则,纳入本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具体职责以及各相关主体在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的保护和保存、公共安全防范、疫情防控、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开放时间、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引导终身阅读理念 培育地方文化服务品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实施牵头部门市文广旅局局长沈文杰表示,将全面加强城市书房管理,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要履行牵头职责,推动城市书房创新发展。以城市书房为阵地,推动城市书房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加大中心城市书房、小型便民的社区城市书房、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等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利用扬州地方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好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引导市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培育地方文化服务品牌。通讯员 刘建伟 晁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