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弊端也在逐渐扩大。近期,预售楼盘不断爆雷,其中就有商品房交付的一些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却不能如约交房。这种情况,购房人应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在开发商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购房人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购房人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中恒信律师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不同情况,购房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在开发商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开发商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在开发商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开发商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开发商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开发商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购房人的房款。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