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是如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属于城镇居民,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特别情形,因而,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均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中,《侵权责任法》第48条以及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208条在《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基础上,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转引性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道路、交通事故等概念,也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规则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了徐某洲有过错,李某珍无过错,应当由徐某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车辆尚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洲的用人单位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可见,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
(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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