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微说网安」内容来源于《网安天下》第95期(2022—06—18)
近年来,网络诽谤和造谣案件层出不穷,对当事方造成巨大的伤害,更对安全有序的清朗网络生态带来冲击。有效治理网络诽谤和谣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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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
此前,针对网络暴力、网络诽谤等行为,多数网暴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究其原因,大多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网暴行为溯源难,维权成本高。
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对于网络诽谤,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整个社会的战斗!
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某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后嫌疑人郎某与何某为博眼球,捏造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聊天群,给谷某的身心带来严重创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谷某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该案件自诉转为公诉,朗某、何某两人以涉嫌诽谤罪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4月,法院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是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受到网络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公权力的介入不仅仅宣示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同时也彰显了公检法系统对互联网治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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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侵害法人商誉权现象突出
在网络空间里,人受其害,企业同样不能幸免。近年来,财经领域网络诽谤侵犯人声誉权的现象尤为突出。
大量对企业、个人的黑公关、网络水军肆意造谣,操纵舆论,追求流量变现,甚至变相敲诈,网络不法行为呈高发态势,让不少企业面临诸多的生存压力。
上海警方2021年公布的一起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微博博主,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
经审理认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8万元及公证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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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治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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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谣言的温床。针对网络谣言,国家在治理方面秉持以下三大标准:
一是要查证、溯源;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二是有法必依;根据情节和严重后果对造谣者定罪处罚。
三是有破有立;切实提高公信力,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回应公众关切,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引导大家增强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
网络空间依法属于公共空间,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发表言论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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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诽谤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网络诽谤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甚至是交叉的,具有多重性质的。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诽谤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侵犯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则有可能侵犯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行政责任而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严惩网络诽谤,维护公民权利
需各方合力亮剑
建立完善的网络诽谤长效治理机制
从严追诉网络诽谤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