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觉律师行业最大的风险就是合伙所的“入伙就入坑”的风险。我讲这个话题的意图就是提醒那些想做合伙人的律师朋友们要有个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能掉进大坑中。这个大坑到底有多深?有可能也就是一个万丈深渊!分述如下: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组成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各合伙人需要对律师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请记住:连带无限责任!
国家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所及个人所是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那些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作为例外。
一般的人对于合伙的法律性质不懂,那是有情可原的,而作为法律人士的律师对于合伙的性质应当是充分了解的。可是他们会存在一个熟视无睹的感觉,他们更会相信是不会发生风险的。可是现实当中也是确实存在巨大的风险的。
合伙的性质是人合与资合的结合体。人数不能过多,他们的前提是在于几人之间的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现在有的大型或者是巨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几百人、几千人或者说几万人的,他们之间是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吗?我觉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律师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那就是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了,就不会出现出资人责任风险的问题了。
因此我做出结论:在律师法没有做出允许设立民间律师所具备法人的前提下,民间律师事务所只能是合伙所及个人所的形态存在,出资人总是有风险的,并且是无限责任风险的,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永远不会做大,做大了,当有了巨大的风险,各位合伙人就要都跟着倒霉。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权、决定权的问题。
正常的合伙所的决定权在于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一致通过的原则,律师所主任行使日常管理权。这样做一般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商业资本看到了法律服务行业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受到审批资格的限制无法进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分的一杯羹,就采用了“曲线救国”的策略进入到法律服务市场中来,暗地与律师事务所达成收购协议,支付一定费用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律师事务所让渡给商业资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为了商业资本的打工者,商业资本派出代表在律师事务所作为执行主任代行律师所主人的管理权。这叫做“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管理经理人”,将律师事务所变成了商业资本的下属公司。
这些暗地里的协议,就根本就拿不到台面上来,司法行政部门也根本查不到。
就是有些个人律师事务所也让渡给了其他律师经营管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发现。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发现了这样的苗头,但是非常难获得充分的证据予以处罚!
合伙所内部决策权的问题,有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主任人选没有变更,形成了主任独裁制,严重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大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风险。
有的律师事务所搞得几级合伙人的问题,存在巨大的风险!低级的合伙人可能只会有风险,而没有任何的利益。
三、合伙律师所之内存在很多的资金风险隐患。
a.那些暗地里将律师所让渡给商业资本的律师事务所,如果留下一堆债务,那么律师所的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你能承受了吗?把所有的家产搭进去可能也不够!
b.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赔偿责任 需要律师所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责任。
聘用律师给律师所交纳的那点费用还不够塞牙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部分被律师拿走了,特别是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后,律师事务所上哪里去找这位律师?即使找到了这位律师,要求他赔偿损失,可是那位律师把钱房贷、车贷等其他旅游及娱乐项目都花了,也没有钱了,那只能合伙人们自己来还债了。
c.律师所搞得高大上租豪楼、豪装修、豪团队、豪支出,掏空了律师事务所的财力,只好成为“大负翁”了。
d.潜在的危机是存在的,终究是要爆发的。
疫情加速了危机的提前爆发。昨天有位朋友给我留言说是我预言律师所在五年之内会纷纷倒闭缺乏证据支持。我告诉他今天我就写文章告诉他。这篇文章就是来告诉他的。我告诉你们吧,那种倒闭潮其实早在四五年以前就开始了,你们只是熟视无睹罢了。那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到各地攻城掠地,就是兼并了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不用五年,现在就已经看到了,只不过是在五年之内会让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而已。
我通过上述分析得出来结论:作为律师所的合伙人一定要谨慎,一定要预防“入伙就入坑”的风险。
到这里吧,今天就到这里吧!一休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