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有的交通事故和保险公司及对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当事人如果想自己起诉,可以参照以下起诉状模板书写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联系电话:13721370350,住址:。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联系电话:1,住所地:。
被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豫L车辆损失元,车辆损失评估费元,共计元;
2.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三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27日17时20分,张三(男,42岁)驾驶车牌号为豫LH99的重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与湘江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前面同方向正在等信号灯的李四(男,36岁)驾驶的豫L858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后,豫L858号小型客车又撞住了前面张五驾驶的豫L991号轻型货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四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三无责任;当事人张五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车辆豫LT858评估费用1170元、车辆损失19394元。另查明被告张三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李四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三车辆属于被告漯河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漯河市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张三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