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荣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6312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覃某荣醉酒后驾驶个人名下货车行至该县思恩镇供电所前路段时,追尾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驾驶人覃某三及电动车上搭载的覃某(6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覃某荣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无动静,遂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又碰撞了罗某勉停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了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公安机关抓获覃某荣后经检验,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覃某荣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三、覃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出庭
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油诉称,由于被告人覃某荣的行为致使妻子覃某三及其儿子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9572元。除被告单位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2000元,已付110000元,余下2000元尚未支付,被告人覃某荣应赔偿1367572元。
线上庭审
环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覃某荣的犯罪行为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死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应得到赔偿。
根据被告人覃某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判决如上判决。
来源: 河池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