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被拆迁人的印象中,国家应当有一个拆迁补偿的明确标准,前几天就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问我,国家统一标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这个问题把我问懵了,因为国家其实是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我就向他解释了这个情况,但是他坚持认为补偿肯定有国家标准,否则就乱套了。
我就给他举了个例子: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东南沿海经济发达,西北部经济落后,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事实,上海、北京的房价肯定要高于西藏、新疆,如果国家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标准,那么是要以上海的土地房屋市场价格为标准,还是要以西藏的土地房屋市场价格为标准,不论以哪个标准,显然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如果要国家制定标准,那么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全国的土地、房屋市场价格差别不大,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所以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自己的土地房屋征收标准。国家层面的土地征收只有一个指导原则就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终这位当事人也放弃了寻找统一标准的想法,各位被拆迁人在遇到问题时,不要靠自己的主观臆想或者想通过百度解决自己的问题,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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