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