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公益保护为核心价值标准,严肃审慎提出诉讼请求。我国现行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二者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又有所区别,尤其是诉讼请求的范围更为狭窄。如何在诉讼过程中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和难点。为此,笔者结合实践,就检察公益诉讼请求权精准化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制度。近代法国学者狄骥创立的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概念,又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虽然在清末明初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开始,但真正的实践探索要晚在1997年之后。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历经探索、试点,直至成熟,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也作为一项新制度、新业务,逐渐走进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为大众所接受并熟悉。如何利用好检察公益诉讼这一把利剑,做到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机会和挑战。尤其是如何在诉讼过程中精准提出诉讼请求,防止公权滥用,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和难点。
一、检察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
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起诉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也就是说,司法实践过程中,诉讼请求可以理解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主张让被告返还其无权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这里的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返还被无权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就是诉讼请求。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贯穿始终,证据的收集、出示,质证的焦点,庭审的重点,判决书的制作,均围绕诉讼请求进行。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同样要列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在类型不同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提出也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尽管案件类型不同,但诉讼请求的提出,始终围绕着保护公益这一核心价值。无论何种诉讼请求,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且案件类型比较固定。笔者所在的S省F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今共受理1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部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罪名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滥伐林木罪等。这类型的案件,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基本一致,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害行为继续发生,消除侵害行为造成的破坏和负面影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虽然在试点过程中将赔偿损失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但往往因为提起赔偿损失的受害人范围广、人数多、受损害程度不同、诉求难以协调、调查取证困难、赔偿金无法精确计算,导致提出这一诉讼请求的情况较少。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类案件中还可能增加生态修复责任的请求。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很少在实践中使用。这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构成行政行为无效的违法情形包括实施行为的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行为没有依据,并且违法情形须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身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少许多,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案例在实践中少之又少,故该种类型的诉讼请求尚未得到充分实践。
二、检察公益诉讼请求权精准化路径思考
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提出至关重要,反映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确定了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指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该诉讼活动的主导者和当事人,要不要诉,提什么诉讼请求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基于诉讼本身的对抗性,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关系着庭审和判决的顺利进行,也关系着检察机关能否胜诉,能否达到维护公益的目标。由于检察机关诉讼性质上的客观性及维护目的的公益性,所以公益诉讼请求要求明确、具体、可执行,也就是我们说的精准化。
(一)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提出种类不同的诉讼请求
检察公益诉讼每一类型的案件,都对应不同的诉讼请求。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确定何种利益遭受到了侵害,侵害程度如何,采取何种手段才能消除侵害、恢复原状,这就是诉讼请求提出的根本。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诉讼请求,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笔者所在的S省F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胥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承办人首先根据本案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性质,将诉讼请求的类型确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胥某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食用其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目前胥某已经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将9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交至公益诉讼资金专用账户。
(二)依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提出具体精准的诉讼请求
张军检察长曾提出,公益诉讼要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效果。公益诉讼追求的目标并不是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其本质上是“督促之诉”,即通过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消除违法行为,诉讼请求应当与之前的检察建议相匹配,有针对性地提出诉讼请求,体现出违法事实的具体性。如果诉讼请求只是笼统地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消除某种违法行为,这样的诉讼就没有实质意义,起不到诉讼的效果,就不是司法办案,而是政府工作报告了。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提出相对简单,例如上面所说的胥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只要列明需要在何种级别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再根据其刑事犯罪数额计算出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就很直观明了且又精确具体了。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提出必须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能提出,指明需要行政机关履行哪项职能,达到何种目的或状态,不能简单概括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笔者所在的S省F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尽管其具有多种行政职能,但就本案来看,其实际上未履行对国有土地的监管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在完成诉前程序后,国土部门并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以其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土地的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国土部门违法,并请求其终止涉案加油站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状态。该诉讼请求精准明确,国土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积极履职。
三、结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状况也越来越突出。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尤为重要。虽然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试点开展至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做出了不斐的成绩,但该项制度并未完全成熟,在监督对象、起诉条件、诉讼请求等方面仍然有探索的空间。我们要紧紧把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核心目标,审慎提起公益诉讼,精准化提出诉讼请求,力求在诉讼中寻找平衡,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王娇)
编辑:段鑫、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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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