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大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凡具备这些情形,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这五大情形适用于贪官或党员干部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吗?我们来逐条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大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条,也适用于贪官或领导干部,比如,某领导干部贪污或受贿2000元,或超过2000元不足10000元,但积极悔改、退赃等,则免于刑事追究责任。但其贪污、受贿,无论额度多少,都是违纪行为。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一条同样适用于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但情况比普通犯罪嫌疑人复杂一些。
何为追诉时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又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种贪污受贿案件的追诉期一般在10年或以上,但是案情重大或特殊,确实需要追诉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仍然予以追诉。正因为如此,一些贪官在退休多年以后被查、仍然被追诉。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一般是政治犯或其他相关犯罪,但作为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或经济犯,很少能被特赦的。
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何为“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呢?通俗的说,是有人告或指控,法院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这些罪名,需要有人“告发”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并非必须有人告发或有人检举,在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巡视机构发现的问题,或者纪委监察机关发现的问题,构成犯罪的,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在贪污受贿犯罪领域也存在,一些高级贪官,在被调查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情况也存在,这一点上与其他犯罪基本相同。
来源:法律法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