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事故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在本市一路口相撞,事故车辆驾驶员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逃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郑某及融资租赁公司赔偿。
融资租赁公司辩称,其与郑某曾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已将事故车辆交由郑某使用,其公司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其与郑某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及郑某签署的《租赁物交付签收单》各一份,刘某及某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三份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均系复印件。
融资租赁公司补充提交由某电子数据平台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上述三份电子数据使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亦经过哈希值校验确定未被修改,可确认真实性。裁判结果如下:
法院在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物交付签收单》为原件的基础之上,根据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标准并参考颁发证书的电子认证机构,认定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最终确认本案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
可靠电子签名的判断标准
电子签名的制作流程可拆解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签名人向具有签发证书能力的验证服务商提出申请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步,验证服务商在完成对签名人的审核后发给签字人证书和密钥对。
第三步,签名人在发送数据电文时使用密钥对中私钥对数据电文生成的信息摘要进行加密生成数字签名。
第四步,信赖方使用签名人公布的公钥对数字签名解密生成的信息摘要与原文生成的信息摘要进行比对,核实后即能确认签名人与数据电文是否匹配。
只要上述制作过程能实现《电子签名法》对于可靠电子签名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要求,法院就可认定为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如何进行举证?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在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需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所提交合同的原件中存在可靠电子签名的情况之下,可直接确认该份合同的真实性。
这就要说到电子数据存储,不同于纸质合同以纸质合同原件进行存储,电子合同全程都在线上操作,并且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为了保证电子合同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电子合同在签署以及存储过程中的数据会通过法律及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首先签署电子合同需要进行主体认证,通过认证的主体才能进行发起合同签署,电子合同签约平台为了保障电子合同签署过程数据安全,会采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签约主体、签约文件、时间、地点等数据进行存证并保全,确保了电子数据不被轻易篡改,同时电子合同签署过程数据也会同步到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进行存证。
因此,我们在电子合同签约平台上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是会有完整的证据包,以及区块链保全的过程记录,并提供电子数据存证证书,这些都能为我们提供有效的举证。
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下载证据包,出具证据链的记录,并且还可申请公证书及司法鉴定报告,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闭环服务,保障了用户签署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