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近日,瑞昌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步行至瑞昌市赤乌中路移动之家手机店,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店内OPP0手机、荣耀手机、vivo手机共计84部、监控主机和硬盘、现金5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139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瑞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