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这些名词的区别在哪?
首先,法律上有“子公司”的表述,却没有“母公司”的表述(法律对应的表述是“公司”),母公司是业界习惯叫法,和子公司是对应的关系。而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各自说法不同。
正因为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也有着诸多不同的限制。
今天,雷达君简要对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特征作出解释,并罗列相关常见问题加以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参考。
一、总公司
1、主要特征
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独立参与投标。
2、常见问题
①总公司中标后可否授权分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
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可以将分公司视为总公司的一个部门,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来承担责任和义务。
②总公司可否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故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
二、子公司
1、主要特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可以独立参与投标。
2、常见问题
①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无疑存在着控股、管理关系,因此,母公司和其下属的独立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而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来说,《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对此并不明确。有业界人士认为,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适用原则,母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竞争。
②子公司和母公司可否相互借用资质、业绩参与投标?
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由于法律关系的原因,不可以互相借用资质、业绩。
第一,虽然母、子公司在事实上是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资质证书不能相互借用。如果允许投标人互相借用资质,那就失去了项目设定资质的意义。
第二,业绩通常是加分项,如果互相借用业绩,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认可,按无效业绩处理,不予加分。如果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不满足经营活动的资质要求,可考虑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采购活动,并对所参与采购项目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公司
1、主要特征
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把业务拓展到其他区域而开设的办事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2、常见问题
①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吗?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但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投标,那么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
②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首先,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不能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则分公司在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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