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法提辞职要提前30日吗

“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这“30日”究竟是最短的“下限”,还是最长的“上限”?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等情形,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辞职,是不是也需要提前30日?这的确是现实中的一道司法难题。沧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样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基本案情:

职工提出辞职后没干满30日

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

2018年7月27日,经猎头公司引荐并支付猎头费用4.32万元,沧州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录用陈某d担任酒店“房务总监”一职,并于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年,试用期1个月,月薪为18000元(包括底薪12000元+绩效6000元)。陈某于2018年12月13日,以书面形式主动辞职。2018年12月20日,陈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且未再出勤。

某酒店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于2019年1月12日解除。由于陈某仅提前6天通知单位辞职,且在没有进行正式交接工作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使得因该岗位空缺,造成了人员流失和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影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支付18000元。

陈某称,某酒店在2018年12月6日的工作总结中就有“面试房务总监”的内容,但并未告知陈某。且12月12日,公司人事总监通知陈某,公司对其无故降职降薪。故可认为某酒店存在变相辞退陈某的事实,陈某并非是单方无因解除合同。陈某在2018年12月13日提出的辞职申请,某酒店已于2018年12月19日批准,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已形成合意。12月24日,新的“房务总监”入职。某酒店认可尚拖欠陈某2018年11月份和12月份18天的工资,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据此,陈某认为自己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受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的约束。

某酒店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因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酒店辞职而提前离职,赔偿某酒店18000元等事项。

法院审理:

单位应当支付拖欠工资

向职工索赔不被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经一审法院庭审核实,陈某于2018年12月13日主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某酒店于2018年12月19日批准,可明确双方自此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一审法院核实,某酒店尚欠陈某2018年11月和12月份18天的工资共计29032元,对此双方无争议,某酒店应支付拖欠的尚未支付的工资。某酒店诉求判令陈某因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应赔偿原告18000元,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仲裁裁决中,已对双方分别提起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认定和裁决,陈某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某酒店除本案诉求外也未提出其他主张。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0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拖欠工资29032元。

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因陈某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而给其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其请求陈某赔偿1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020年6月2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

要求职工死守“提前30日”

不符合法理人情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报酬等为由的“被迫辞职”,是否需要提前30日提交辞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人认为,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立即解除”和“不需事先告知”的“重”相比,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被迫辞职”时,也应遵循第37条规定的提前30日。但是,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其实不符合法理人情。职工“被迫辞职”,亦被叫做推定解雇,即用人单位不是以表达于外地作出辞退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对劳动者核心利益予以侵害行为方式,迫使职工提出辞职。

本案中,某酒店既有拖欠工资、降岗降薪的行为,又有招用同一岗位人员的行为,任何理性的普通人均可得出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结论,如果仍要求职工遵守“提前30日提出辞职”,将会使职工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也不符合“体面劳动”的人格要求。况且,某酒店在职工提出辞职一周后予以同意,事实上,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了一致。(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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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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