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近看到关于国务院督察组到各地督查,根据得到的反馈,对于某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情况质问当地领导的新闻。
主要的部分截图如下:
其次,今天又在今日头条看到一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韭菜违法所得7.6元,被处以5万余元行政罚款”的法院判决案例。
具体截图如下:
再次,有的网友询问,法院能变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就这个问题,我作了解释。当你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就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目的是:
一是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纠正本部门执法上的错误。如果你对行政机关的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以上的两种方法,可以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的权益。
除了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依据法律的补救措施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司法渠道就是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等判决决定。
那么,人民法院能变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案是肯定的,在法庭上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力度、金额等存在显失公正,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决定,也是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在庭审中甄别事实情况后作出判断后,才决定作出变更判决。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通过司法判断而变更了原来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其目的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所以说人民法院是能够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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