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万万没想到,这个网上流传的段子在现实中却真实发生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庭近期组织审理一起离婚案。原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谭女士、吴先生的母亲是亲姐妹,当事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据了解,谭女士、吴先生相恋时,遭双方父母强烈反对。但由于谭女士未婚先孕,为了让孩子能上户口,双方父母无奈同意他们去登记结婚……办案法官在调解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随即要求谭女士补充相关证据。
6月10日,就婚姻效力问题,法官对谭女士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根据谭女士和吴先生陈述、派出所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认定谭女士和吴先生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案件依法不能调解,不能撤诉,必须依法宣告无效。经审理后,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于近日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两人通过线上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子小乐、小帅由吴先生抚养;谭女士对小乐、小帅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赖隽群 周柳娟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