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放贷人的产生
职业放贷人在我国民间是长期存在的,但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个人、企业等组织对于资金的需求大大增加,在中国的南方从事个人借贷的自然人地下钱庄也应运而生,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种利率标准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力量。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最高支持年利率为36%。这些解释的发布也大大壮大了职业借贷人这个群体,因为这种回报率是很多其他投资无法达到的,职业放贷人的群体中一部分为了利益与黑社会等非法团体挂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的健康运行。我国经济现在处于降速提质的阶段,36%的利率上限已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健全,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12月最高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上限利率减低并将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关于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总结来说,职业放贷人的特点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营利性。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公布的“职业放贷人名录”的纳入标准: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职业放贷行为的处理
首先,就民事领域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职业放贷行为,贷款人只需返还本金即可,对于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我个人认为一般不宜超过年利率6%。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如果没有过错(大部分没有过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刑事领域而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因此,职业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大家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规定。
四、出借人、担保人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对借款人而言,在借款之前,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在借款之前,要通过介绍人等深入了解、搜集出借人是否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背景和资料,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手段进行查看以免陷入高利待的陷阱;
第二、在借款之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及对账时确定的债权金额,应特别注意不要签订空白合同、不要先签订合同再等着给付借款、不要对单独的利息另外出具借条、支付利息和本金不要给付现金,如遇要求现金给付的,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在对方汇款后,再取款给付对方现金以规避砍头息;
第三、在纠纷发生之后,要留心搜集出借人是否存在两年期间持续、高息以及反复借款等向不特定人借款的事实,包括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民事调解书等等。据此,主张证明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免支付利息;
第四,如果出借人还实施暴力催债、非法拘禁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担保人的几点建议与忠告:
第一、我要说的是,对于个人而言,我们一定要谨慎地为别人做担保,能不担保的就尽量不要担保,因担保而使经济陷入困难甚至妻离子散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担保后与借款人由朋友、亲戚而反目成仇的情况也不少见。如果是亲戚、朋友,如果自己有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借给对方,但是还是不要担保。
第二、如果无法拒绝而作担保,在提供担保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的真伪、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约定怎样的担保类型、是否存在加重担保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侵害担保人权益的情形,若存在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在发生纠纷后,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人站在一条战线上,以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非法放贷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以上是我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总结,我是正义的守护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