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或寄托合同,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期限届满后,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寄存人是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保管的人。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储营业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联系有:
1.二者都是双务合同;
2.二者都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可成立的合同。
3.二者均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区别
1.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保管物或存储物为要件,二者不同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保管合同才成立。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无须交付存储物,合同即告成立。
2.对保管人的资质要求不同
(1)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资质没有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民事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仓储业务的人。仓储是商事行为,只有经仓储营业登记的人方有担当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资格。存货人则无资格要求。
3.是否收取保管费用存差异
(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时,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当事人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3)仓储合同的仓单属于有价证券,也属于无权凭证而保管合同的保管凭证不属于有价证券
4.合同标的不同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物是标的物而不是合同的标的。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四.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
1.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相同点:
(1)主体必须是以仓储业务或库房租赁为其营业范围的法人;
(2)须要有堆藏、保管物品的工作场地或库房;
(3)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均是诺成合同、非实践合同。
2.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点:
(1)仓储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租赁是以提供设施设备为标的的合同;
(2)仓储合同的被保管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
(3)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请求权利,而库房租赁则以《租赁合同》为凭证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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