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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出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交流转任其他类别公务员如何确定职级?
答: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以及有关答复意见,法宫、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其中,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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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下列人员: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职务序列。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资格。
对于当前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上述答复意见明确,法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具体套改意见详见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别规定的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
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内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问: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套改的方式, 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 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 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法官、检察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