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每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目前只在重庆上海杭州暂行。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重庆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九区。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020年重庆市主城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将由2019年的17630元/平方米调整为19587元/平方米。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