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题

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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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快看公司与田宥盈公司等作品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纠纷上诉案


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 案例分析

陈惠珍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二级高级法官


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 案例分析

杜灵燕

三级高级法官

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 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


故事类作品的核心情节是故事的大纲和主线,包含了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由此展开的情节推进、场景设置、逻辑推演等。核心情节的独创性程度越高,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对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若故事的核心情节足够具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擅自使用他人构成表达的核心情节,应当认定侵犯著作权。对改编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应当遵循并列比对、整体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比对时,应将双方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比对和分析,而不应将作品分解之后分别比对,并且应当比对两者的相似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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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看公司)、金某奉系漫画《整容游戏》(共49话)(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的共同著作权人。该漫画自2015年9月19日起以连载的方式发布在“快看漫画”网站及APP,其中第44话于2016年8月1日完成更新,第49话于2016年9月6日完成更新。2016年8月,该漫画前14话内容以实体书的形式出版发行。

该作品在网络发布后,受到粉丝的关注和追捧。剧本《欲望》由刘某创作并于2016年8月2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刘某随后将该剧本的摄制权、改编权等权利授权给姚某婷。姚某婷、姚某鸣、连某晟、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丽源公司)签订《网络电视剧<欲·望>投资合作协议》,由四方共同投资拍摄由天成合公司承制拍摄的网络剧《欲·望》,姚某婷主要负责剧本的创作,其余协议方亦有一定的剧本创作空间及最终决定权。

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宥盈公司)、重庆天成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合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莲公司)随后出具追认授权书,分别确认姚某婷、姚某鸣、连某晟系代表该三家公司签署协议,该三家公司对该三人的代表行为进行追认,并确认该协议的实际主体及权利义务承担者为公司。该剧完成拍摄后,随后在爱奇艺网站进行了播放。

快看公司、金某奉主张被诉侵权作品(剧本《欲望》、网剧《欲·望》)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摄制权。八被上诉人共同参与了涉案网剧的拍摄和剧本创作,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判令八被上诉人立即停止被诉侵权作品的一切播映、宣传活动,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快看公司、金某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将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架构、剧情进行整体比对,双方作品中的相似部分为:


两作品女主易蓉/罗楚(斜杠前指权利作品,斜杠后指被诉侵权作品,以下同)职场均与时尚相关,均因相貌问题而受到职场歧视,都被有竞争关系的女同事莲娜/山沐妍取代了更好的展示自己的机会。

女主均通过手机中的一款整容游戏APP而使容貌改变,并且周围的人不会察觉女主前后容貌的差别。容貌改变后,女主均受到暗恋对象男同事弘轩/谢智楠的青睐,被该男同事受邀参加晚宴、约会吃饭。而该男同事原本都喜欢有竞争关系的女同事莲娜/山沐妍。

女主容貌改变后,同事们对待女主的态度也变得非常友好。两者整容游戏中女主容貌的改变均有有效期,游戏均会要求女主完成一系列邪恶任务以换取美貌的延续,这些任务包括伤害竞争对手莲娜/山沐妍等一系列违背人性的任务。若女主拒绝完成任务,容貌就会恢复原状。恢复原来容貌后,女主都会再次遭到暗恋男同事弘轩/谢智楠及其他同事们的嫌弃。当女主按照游戏要求完成所有邪恶任务后,均得到了职务的晋升,成为公司主管。晋升后,女主性格改变,对下属刻薄。所完成的游戏任务中均设置了一个摄影棚任务,摄影棚任务是摄影棚倒塌/火灾,竞争对手莲娜/山沐妍被困危险中,游戏均要求女主不能施救任何人。

两剧均设置有一位游戏终极玩家、游戏操控者陈浩/宋萧青,他们都可以通过电脑知晓游戏任务及游戏玩家的结局。陈浩/宋萧青均与女主有密切关系(对女主有好感/暗恋女主),当女主初次使用整容游戏APP时,陈浩/宋萧青均知晓并不在意女主的容貌,是在女主身边真正关心女主的人。在女主难过失意时,陈浩/宋萧青总会适时出现,给予安慰,并与女主讨论关于外貌美与丑的重要性问题。但陈浩/宋萧青均未和女主实际展开恋情。陈浩/宋萧青的最终结局都是从女主生活中消失(陈浩被杀死/宋萧青自己制造了飞机失事消息致女主以为其已经死亡)。

两剧均有整容游戏APP的另一位女性使用者贾雨兰/林芳红,该使用者均与女主职场有交集(女主同事/女主公司聘请的模特)。

两剧女主使用整容游戏APP的秘密均在摄影棚事件之后被竞争对手莲娜/山沐妍发现,且发现该秘密的过程均与贾雨兰/林芳红有关(贾雨兰提醒莲娜查看女主手机/山沐妍拾得女主手机看到涉案APP 后向林芳红询问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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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作品在相关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相似之处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公知素材,在独创性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不相似。两作品在故事题材、主线以及部分具体情节上确有相似性,但该部分相似情节在整体故事中占比较小,故认定双方作品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判决驳回快看公司、金某奉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快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对双方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应当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在文字上的表达方式虽然不一致,但两作品的核心情节是整容游戏APP的特殊功能及由该APP 引发的相应剧情。另外,两作品在基本的人物、人物关系的设置以及由整容游戏APP 引发的主要情节的推动上均有一致性。上述核心情节在权利作品之前的小说、戏剧或其他文学作品中都没有出现过,系快看公司、金某奉独创的作品内容。两作品在上述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作品使用了权利作品核心情节的表达,构成对快看公司、金某奉就权利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八被上诉人未获快看公司、金某奉许可擅自将改编后的作品拍摄为网剧进行播放,亦未在网剧上注明快看公司、金某奉的著作权人身份,构成对其就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署名权的侵害。鉴于被上诉人天成合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注销,快看公司、金某奉要求其余七被上诉人连带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田宥盈公司等七被上诉人停止侵害快看公司、金某奉对漫画《整容游戏》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摄制权;田宥盈公司等七被上诉人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连续一周在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田宥盈公司等七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快看公司、金某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驳回快看公司、金某奉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影视剧不当改编行为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广受关注。审判实践中,因使用方式及使用内容、程度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案权利作品为漫画,被诉侵权作品为剧本及网剧,两者作品形式不同,在文字上的表达方式亦不一致,两原告据此主张两者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上构成相似,两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内容恰恰就是权利作品故事的核心情节。故本案涉及到对故事核心情节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时的界限把握及其与改编作品之间侵权比对的方法问题。


一、故事核心情节能否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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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改编作品而言,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的新作品并非是受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①因此,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就案件情况个案分析、综合判断。在故事核心情节足够具体,而且具有独创性,足以构成表达的情况下,应当将故事核心情节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在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牧野等著作权侵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②中,原告要求将《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作为作品的表达予以保护,法院认为权利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诉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上述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这个故事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样的,在《此间的少年》案件③中,法院也未将人物名称作为金庸作品的表达予以保护,认为两者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上没有相似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在琼瑶诉于正案中④,法院对《梅花烙》中的“偷龙转凤”情节分析后认为,该情节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该情节及其他八处情节的设计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的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宫锁连城》的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梅花烙》中还有二十余处情节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上述情节在《宫锁连城》的所有情节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基本包含了《梅花烙》故事架构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般而言,文学作品的故事核心情节或故事大纲包括丰富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由此展开的情节编排、逻辑推演、故事主线等。故事核心情节决定了作品的主要内容,故事核心情节的独创性决定了整部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故有必要将符合作品表达范畴的故事核心情节纳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前述所引案例可知,在两作品文字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原作故事核心情节中简单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行业规则等,不能当然作为原作的表达保护。但核心情节的独创性越高,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对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若故事核心情节的内容足够具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构成表达的故事核心情节,应当认定使用者侵害原作著作权。


二、改编作品侵权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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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编作品的侵权比对相较一般作品的侵权比对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两种作品的形式并不相同,比对时通常需要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实质,从而对两者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表达作出正确的甄别。“三步检验法”是实践中为多数法院采用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该方法来源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阿尔泰案⑤。“三步检验法”又称“抽象—过滤—对比法”,即第一步剥离出原告作品中的抽象思想;第二步运用限制性学说将不受保护的表达部分过滤;第三步是将原、被告剩下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对比⑥。“三步检验法”的要点在于将思想及属于公有领域中的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剔除出去,然后再将剩下的部分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定。该方法因为能较合理地划定出可供对比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而被大多数法院予以采纳。但也有学者指出“三步检验法”在“抽象—过滤”阶段可能将一些单独来看独创性较低但组合后使得整体作品具备较高独创性的元素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实际上不当限缩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⑦。


审判实践中,其实很难将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区分开。因为在具体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一般很模糊,也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还是要根据特定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考虑到改编作品的特性,对该类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应当遵循并列比对、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首先就公有领域素材问题,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并不代表这些情节和人物关系就必然不能受到保护,倘若这些常见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次,在对双方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应当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美国法院曾通过判例法确定了“一般读者(听众、观众)测试法”(Ordinary Audience or Average Audience or Lay Observer)⑧。即在判定实质性相似时,法院不允许读者信口开河,而是要读者遵守以下几条原则:1.只比较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之处,而不能比较它们的不同之处;2.只能把作品当做一个整体来感受,而不能把作品分解开来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再判断这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另外,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使用了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即使该独创性部分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从体量上所占比重不大,但对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也可能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美国版权法》107条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中,将“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与作为整体的版权作品关系”⑨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这里的质是指,即使被告从原告的作品那里复制了很少的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是原作中最重要的精华部分,则有可能不属于合理使用⑩,从而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害。


基于上述比对原则,经对本案两部作品进行比对,两者作品形式并不相同。权利作品系漫画,由简单的文字和图画组成,故事情节需借助于两者的结合才能表现出来。被诉侵权作品系剧本及网剧,通过文字及视听作品的形式展现故事情节。权利作品因受作品形式的限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比较简单。被诉侵权作品则新增了其他人物及情节,因此人物关系更复杂、情节更丰富具体。但两作品的故事主线和核心情节是相同的,即均系由整容游戏APP的特殊功能及由该APP 引发的相应剧情。女主完成APP发布的“邪恶”任务后,就可以变美,周围的人却察觉不到。女主变美之后,其他人对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若女主完不成APP 要求的任务,她就变回原貌。女主一方面想保持美丽容貌,有时面对邪恶任务会挣扎,有时为了良心会放弃任务,就会回到丑陋的容貌。另外,两作品在基本的人物、人物关系的设置以及由整容游戏APP 引发的主要情节的推动上均有一致性。上述核心情节在权利作品之前的小说、戏剧或其他文学作品中都没有出现过,系原告的独创;上述核心情节并非简单的构思,而是由特定人物、事件及其发展等具体要素组成,形成了一个要素齐备的故事主线的表达;两作品在上述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告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擅自使用了权利作品故事核心情节的表达,构成对快看公司、金某奉就权利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42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7号



注释

①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8月第7版,第196页。

②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

④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⑤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 , 982 F.2d 693 (2d Cir. 1992)。

⑥曾德国、杨茜:《网络游戏规则侵权的司法鉴定——以暴雪、网之易诉游易案为例》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第84-85页。

⑦梁志文:《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载《法学家》,2015(6),第41-42页。

⑧李明德:《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与救济》,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⑨《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731页。

⑩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382页。


(本文刊载于《中国版权》2022年第2期)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版权》杂志

作者:陈惠珍、杜灵燕

摄影:胡祥生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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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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