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比如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
而在客运领域承运人方面,也存在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也成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意见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同时,建议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此外,建议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内容,都被写入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当中。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二审稿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在民法典合同编一审和征求意见中,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时常发生纠纷,亟需立法加以规范。
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据此,二审稿中设专章就保理合同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