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演员郑爽的前夫张恒在微博爆料:郑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赚取高达1.6亿的片酬,其中“阳合同”为4800万元片酬的合同;“阴合同”为对上海晶焰沙公司(郑爽母亲名下公司)的1.12亿元增资。该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躲避税务监管赚取天价片酬是否已经成为娱乐圈的潜规则?
其实不只是娱乐圈,实务中,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股权转让等领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的行为频发,尤其是为了躲避税务问题。纵使签订“阴阳合同”可以一时获利,但其实存在诸多风险。
一、概念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以上实质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称为“阳合同”,通常是为了逃避监管,应对国家对特定合同的批准或备案等手续,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称为“阴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阳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属无效;“阴合同”属于隐藏的意思表示,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若“阴合同”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则仍可认定为有效。
司法实务中,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阳合同”的无效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认定“阳合同” 部分无效,例如“阴阳合同”的价格条款不一致时,法院可能认定“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司法判例:(2022)辽02民终1415号
被上诉人主张依据《协议书》,双方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协议书》就房屋买卖、房屋交付、成交价款及支付时间等主要条款予以约定,且双方已按约定履行《协议书》主要条款,案涉房屋已过户至上诉人名下,对此,应依据《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价格确定案涉房屋的成交价款。上诉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为格式条款,其对房屋买卖事项较之《协议书》而言,不足以否定或推翻双方在《协议书》中对房屋买卖价款的约定,《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形成时间、内容更符合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税款而订立的“阴阳合同”,故《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项约定应为无效。
三、风险与责任
1、签订“阴阳合同”,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获得一时的不正当利益,但双方当事人有极大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效,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2、签订“阴阳合同”,躲避税务监管,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一旦查实,会追缴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更严重的可能触犯逃税罪,面临刑事责任。
3、签订“阴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逃税行为可能被相关部门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
针对实践中这一乱象,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23条指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
为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规制“阴阳合同”,一方面要防止当事人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务监管;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