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案件关于程序性问题引发的行政行为撤销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要给予被处罚人陈述申辩以及告知其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接下来的案例中,就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告知了相关的被处罚人可陈述申辩,但是被处罚人放弃,但是,关于其可以听证的这种事项并没有告知,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显示其告知了。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不能被推定为放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仍应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处罚告知笔录应当经相对人签字或捺印,否则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部门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当事人放弃了阐述申辩,并不意味着他也放弃了申请听证权利,更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会免除告知被处罚人具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这种义务。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房某某雇佣第三人驾驶其所属的轮船运输无合法手续的成品油,被边防派出所当场抓获,市公安局边防和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给予没收成品油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制作了相关的告知笔录,房某在告知笔录中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但没有在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字。
房某不服,提起诉讼。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房某某运输无合法手续的成品油的这种违法事实是存在的,这种事实也应该是给予处罚,行政机关也有职权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相关部门违反听证、告知程序,没有履行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听证程序的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要求听证的这种权利,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告知,所以,法院按照程序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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