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朱国培与被告朱华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国培为被告朱华玉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朱国培务工费13000元合计壹万叁仟元正(整)2021年2.8日1523610****欠款人:朱华玉身份证4129261962****4532”。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诸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被告朱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国培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华玉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朱国培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华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朱华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朱华玉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926196202054532
地 址:内乡县赵店乡聂岗村失南11号
案 号:(2021)豫1325民初692号
执行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3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0377-65267618
声明:
本院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若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法院将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并在此篇微文上备注
“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且将不在其它平台发布其此次失信信息
请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撤出“黑名单”,自由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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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击“失信人”
建设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