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1日,原告陶福安(买方)与被告方栓(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位于A市B区C街盛大花园小区43栋2单元202室房屋。房屋交易总金额为595,000元。买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买卖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陶福安向被告方栓转账支付30,000元,被告方栓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陶福安交来购房定金叁万元整(30,000元整),房屋位于A市B区C街盛大花园小区43-2-202室。收款人:方栓、李璇。”。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李璇(已于2019年8月16日去世)名下,李璇与方栓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24日,方栓、李美将张菜、李瑞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璇名下位于A市B区C街2233号盛大花园小区43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即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主张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原告陶福安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方栓支付了定金30,000元,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因方栓与李璇的其他继承人就案涉房屋如何分割存在争议,导致《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栓作为收取定金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119,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原告既主张了定金又主张了违约金,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陶福安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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