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借名买房,风险很大!
为了绕开城市的限购政策,以及多套房需支付的高额税费,很多人买多套房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这种就是房产代持方式,实际购房人的房产,不在自己名下。
本文案例中,有对夫妻,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打算购买第二套房产。为了减轻第二套房首付比例,规避税费压力,他们决定由男方母亲代持房产。第二套房产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但实际由夫妻两人居住。
但是,夫妻二人分道扬镳,最后离婚。那么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的房产,该怎么分呢?
杨某(女)与吴某(男)原是夫妻,两人名下共有一套A房产。2012年,杨某与吴某为置换房产,将A房出售。A房产出售以后,向骆某购买B房产。为了减轻第二套房的首付贷款及税费压力,夫妻俩便将B房屋登记至洪某(吴某的母亲)名下。
杨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三年以后,即到了2015年9月,杨某与吴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每月支付杨某人民币一万元,用于共同照顾女儿和儿子,在此期间,杨某可自由居住在B房。
2020年9月,杨某却将昔日的婆婆告上了法院,声称当年在卖掉A房以后,所得购房款用于支付B房的购房款,B房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为了获得更多按揭额度,他们将B房登记在婆婆洪某名下。杨某认为,B房屋实际权利人和控制人是她和吴某,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借婆婆洪某的名来买的房,故要求法院确认B房属于她和吴某共同共有,并判令洪某协助将B房过户登记至她和吴某名下。
对此,吴某及其母亲洪某均否认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并否认B房的购房款来源于B房屋出售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现登记在洪某名下,故该房属于洪某所有。即使洪某与杨某、吴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杨某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与吴某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其与吴某是借用洪某的名义购买B房,应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吴某、杨某与洪某之间原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故即使B房的购房首期款来源于杨某、吴某出售A房所获得的房款,不足以排除相关款项支付及房屋居住安排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出借的可能。
在杨某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提醒您,购房需谨慎,借名买房,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