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书
劳务用工单位: (简称甲方)
劳务输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 劳务派遣内容
(一) 现已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派遣员工甲方继续留用;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甲方负责确认其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乙方及劳动者本人同意,乙方聘为员工并派遣到甲方单位工作。
(二) 被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工作地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退回或增加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
(四)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与乙方同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相同。
三、 费用结算
(一) 甲方向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费用”和“其它费用”两部分。
(二) 劳务费用的构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参保项目及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务派遣服务费。
(三) 劳务费用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年 元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给乙方。
(四) 受乙方委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甲方代为发放。甲方每月将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 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所支“劳务费用”(含代发的劳动报酬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其它费用”的清单。劳务派遣服务费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一次。
(六)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乙方须开具正式的票据,甲方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 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确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或医疗期以及女性被派遣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费用等,该项费用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或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支付。
(八) 本合同期内,按照国家新施行的法规或政府的相关要求,乙方必须为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增加支出的项目费用或乙方因向甲方劳务派遣而用人所必须增加支出的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办理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 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 使用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由甲方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
(二) 对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应不超出乙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期限。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劳务费用和向被派遣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其它协议,明确相关事项,但所有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以及乙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与乙方有关的条款须经乙方确认后生效。
(四)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实施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岗位调配。甲方有权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六)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五、 甲方承担的义务
(一)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和“其它费用”;受乙方委托,代乙方及时发放被派遣劳动者每月的劳动报酬。
(三) 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四)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乙方的劳动者时,受乙方委托可由甲方代为招聘,甲方应将情况及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甲方退回乙方的劳动者,应提前与乙方协商一致,并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六)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及甲方同意延长的医疗期内,甲方继续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七) 女性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甲方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继续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八)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和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或伤亡、致残等事故,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 若本合同期满而部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如甲、乙双方不再有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除本合同有约定外,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协商后妥善解决。
(十) 本合同期内,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或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其当月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支付其当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如因非乙方原因,超过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当月“人员减少”办理期限,甲方应承担其次月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 本合同期内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本合同期满或甲方使用乙方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期限届满以及由于其它原因,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再为甲方工作或者不再作为乙方派遣的劳动者为甲方工作,乙方可以与被派遣到甲方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补偿金。
(十二) 本合同期满或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的用工期期满,乙方与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由甲方承担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费用、义务及责任,并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十三) 及时向乙方通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协助乙方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 乙方享有的权利
(一)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对乙方或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劳动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可按实际情况向甲方索赔:
1.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或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和“其它费用”的;
3.甲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甲方应予以协助。
(三) 有权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七、 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 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共同办理好劳动者的派遣上岗手续。
(二) 及时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收取相关资料。
(三)具体办理五险一金的增缴、停保、转移、提取;计划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协助办理患病员工住院及医保拨付待遇的审批;配置客户业务专员上门服务;协助用人单位进行上岗前培训;提供劳动保障法常识性咨询服务;为派遣员工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如结婚、生育、升学等证明);提供专业的信息化查询服务(如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工资发放住处社会保险信息);代理解决用工单位劳动争议。
(四) 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乙方负责建立和管理员工档案。对甲方提交的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原档案材料,由乙方进行合并管理。
(五) 遇有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乙方负责办理劳动者的退休手续。
(六) 配合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根据甲方的意见或建议,乙方经核实和研究后,可对被派遣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跟踪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乙方的劳动者时,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退回、终止试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辞职,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十) 负责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本合同履行中出现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乙方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应对和处理。
(十一)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由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十二) 被派遣劳动者若向乙方提出辞职,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十三) 及时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情况,协助甲方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十四) 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八、 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由此给守约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二) 合同期未满,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及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九、 其它
(一)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单方面减少或调换甲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二) 被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在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和履行正常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甲方应将此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三)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参加工会组织,乙方工会组织委托甲方工会组织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四)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它个人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责任人员个人依法承担责任;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 若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六) 甲方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应提前向乙方进行说明,并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共同约定相关事项。
(七)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或新的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八)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遇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现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签订新的合同进行协商。如合同终止双方不再签订新的合同,双方应共同做好善后事宜;如双方同意签订新合同,应提前办理好相关手续。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9页,缺页、涂改无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盖章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