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法典走进官兵心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我们从各部队开展解决疑难涉法问题服务活动中,选取与部队和官兵民事权益维护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组织军队律师进行解读,供战友们参考借鉴。结合深入学习民法典,各部队要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教育引导官兵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
空军指挥学院开展民法典宣传系列活动。石小兵摄
孩子在校受伤,应该如何要求赔偿
■许 虹 孙晓钰
官兵咨询
某部军官小王10岁的女儿玲玲,在老家一所小学就读。一天,玲玲在学校打扫卫生时,被同班同学壮壮踢出的足球击中头部,随后到学校医务室就诊,但医务室未作任何治疗处理,学校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家长。第二天,玲玲因受伤部位疼痛难忍,随小王妻子到地方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最终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小王妻子与壮壮父母、学校协商赔偿,壮壮父母仅同意赔偿5000元,学校则拒绝承担责任。小王向强军网“律师在线”栏目咨询,壮壮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特别是军娃这一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是社会以及军人家庭普遍关注的问题。若子女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官兵家长要注意区分各方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玲玲在学校被壮壮踢出的足球击中导致受伤,属于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责任纠纷,处理中需把握的问题是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壮壮在学校踢球造成玲玲受伤,因壮壮与玲玲都是只有10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有权要求壮壮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若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对玲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具有保护义务,当其受伤时,应当及时救助并告知其监护人。但学校医务室在玲玲受伤后既未作治疗处理,也未提醒去医院就诊,显然存在一定过错,小王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此,壮壮和学校都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决定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小。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本案中,小王和妻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壮壮父母、学校进一步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特别提醒作为家长的军人军属,平时要加强对军娃的安全教育和引导,若军娃不幸遭受人身损害,应及时送医就诊,并注意留存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火箭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武警湖北总队执勤支队邀请驻地律师走进军营开展普法活动。谢定安摄
“赠送空间”无法兑现,能否申请退房
■郑 伟
官兵咨询
2020年10月,某部中士小李准备在老家买房。某楼盘销售人员在宣传介绍时,口头承诺“买顶层送顶楼拓展空间”,即顶层住户可以打通到顶楼,并通过加盖浇筑获得可用空间,小李对此十分满意。尽管购房合同没有写明赠送空间,小李也未在意,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顶层房屋。手续办妥后,开发商提出与小李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委托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拓展空间改造,并附上改造后拓展空间图。一年多后,该小区购买顶层房屋并完成改造的业主,陆续收到城管部门通知,顶楼拓展空间属于违法建筑,应限期拆除。小李当初买房主要是看中了顶楼拓展空间,现在因违建原因无法改造房屋,他感到失望,不再想要这套房子。小李通过强军网“律师在线”栏目咨询:开发商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欺诈?能否就此主张退房?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构成民法典中的欺诈,需要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对方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开发商是否能因此被认定为民法典中的欺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买房“送入户花园”“送阁楼”的做法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不构成民事欺诈,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购房面积未包含承诺赠送的空间。同时,小李还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要经过改造才能获得拓展空间。可见,开发商未故意隐瞒销售房屋的产权面积,也未隐瞒拓展空间的来源。购房者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房时理应仔细审查房屋的面积、户型等因素,也应清楚拓展空间的来源,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民法典中的欺诈,小李也就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达到退房目的。
官兵购房时,应理性看待开发商“赠送拓展空间”等承诺。依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无效。而建筑法和多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都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了明确,如果开发商和业主私自约定在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上施工,进而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可能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利用“赠送面积”“赠送空间”进行销售宣传是开发商的常用手段,而开发商所谓的“赠送”,很可能是占用业主共有空间,或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大多属于违规操作。开发商为规避风险,还常常让购房者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将违规改造转化为购房者自担风险的行为,最终导致购房者被要求拆除改造空间并恢复原状。
在此提醒广大官兵,购房时要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细心留意购房合同中所列内容。对于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面积,最好能够写入购房合同中,当无法获得受赠面积时,便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赠面积不能纳入购房合同,是否继续购买,就需要慎重考虑。
(作者单位:空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正在喀喇昆仑高原驻训的新疆军区某红军团组织官兵学习民法典知识,提升法治素养。孙安全摄
来源: 中国军网-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