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和内在逻辑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精神世界的集中体现,也是文化建设中最内在、最核心的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切实有力的保障。法律法规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马克思指出:“强盛之国,必然有一种强大的精神内聚力。这种精神的内聚力,是以核心价值观为磁心而形成的内聚力。”核心价值观是一国民众普遍认可、接受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传统的核心内涵,是民族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通过核心价值观引领提升组织的凝聚力、适应力、行动力成为中外政党的共识。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良法善治和德法共治的完美结合,进一步夯实了德治与法治的全面结合的理论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将进一步促进良法善治。良法意味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卢梭曾提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因此,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建设,这必然会对良法善治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将进一步推进德法共治。良法意味着制度品质良好、制度内容基本完善与规范,无明显缺漏,尊重客观规律,反映法治价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实现由理念层面向制度层面的转化,有助于人们将依法依规办事变成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同时,立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融入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更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过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角度看,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推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中之重。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具体领域而言,要把社会主义放在人类历史整体发展逻辑中加以思考,在现实历史活动中强调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并进一步落细落小落实。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确立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集中表达了个体与共同体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理想图景,为个人发展融入社会进步、民族复兴进程提供了有效价值指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有效支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使法律权威、法治理念真正植根于民心、民意、民情,潜移默化为国民的日用常行之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不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要在科学揭示、正确认识其内在生成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政策设计将其固化下来。建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党内规章体系和社会制度体系,使党与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制、制度和党内规章的范围和轨道,从而真正做到法律治理国家、党规规范全党、制度管理社会。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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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朱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