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本合同区域内的独家排他性的在线演艺经纪管理及其他演艺活动经纪管理签予原告,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担任被告的独家经纪人,原告的独家经纪管理区域为全球范围;双方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被告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累计直播超过5小时以上为“有效播出天数”,一天只计算一个“有效播出天数”)。本合同期限内,如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情形导致原告解除合同的,或者非因原告导致提前终止,或者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一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15000元且为被告提供了虎牙平台进行在线演艺活动,但被告王某履行《演艺经纪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在原告安排的平台(频道、公会)进行直播。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曾多次通过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一直拖延且予以拒绝,遂成诉。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签约费15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
【法律解析】
被告王某未经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王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王某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原告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被告王某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安排及相应的宣传推广服务,同时,被告王某的违约给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影辰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本院结合原、被告王某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及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的损失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行动指引】
1、《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如本案中,被告王某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款,或者被告王某未完成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就演艺事业所做的合理安排,或者被告王某无故连续3天未直播或被告王某无故月缺播天数达到3天,或者被告王某侵犯合同约定的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权利,经函告或者警告,被告王某仍未按照合同履行或者没有达到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的要求的,原告湖南某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王某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较高时,守约方应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例如提交证据证明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的工作安排及相应的宣传推广服务等,为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实际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及损失等情况确定违约金时,提供酌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