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收集与整理和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如何填写
10月21日早上8点,远安县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齐聚二楼会议室,开展以学习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收集与整理为主题的“青春早行人”晨学活动。
本次学习,主讲人从诉讼档案收集与整理和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如何填写两个部分向大家进行讲解。
No.1 收集与整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及时整理归档。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
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为永久、2为60年、3为30年)—顺序号(一般为5位数)。如2016年永久保管的第1号案卷档号表述为:SS—2016—1—00001。
No.2 档案保管期限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保管时间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时间为二十年至三十年)三种。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史料价值等因素确定。
1.凡属本院检察活动形成的,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划分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长期保管。
3.凡属在较短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短期保管。
通过这次学习,青年干警们充分了解了诉讼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他们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工作里,一定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及时交卷,保质保量完成档案整理工作。
编辑:张潇雨
审核: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