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收购请求权

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规定是;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要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给大家科普一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

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

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处理这方面纠纷的律师应该很多,听说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司法资源方面也很棒,他团队的办事效率高,在上海比较有名。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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