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国之大者”
着眼千年大计
守护一泓清水
陕西法院保护
巍巍秦岭、壮美黄河
滔滔汉江
又有“大动作”
今天上午
一场重磅新闻发布会召开
关于加强秦岭、黄河流域
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的“三个意见”正式亮相
5月8日,省高院召开“加强秦岭·黄河·汉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陕西法院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美丽陕西建设。
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省发改委副主任温志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省水利厅副厅长宇涛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高院宣教处处长张娅主持。
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省林业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新社、法治日报、中国环境报、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人民网、陕西网等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问
“三个意见”有啥内容?
“三个意见”总体围绕提高政治站位、发挥审判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全省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各类环资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使命担当。
3个意见
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起来看看
0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秦岭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基于秦岭的生态环境特点,借鉴秦岭沿线省份法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紧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司法服务保障秦岭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审判指引。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20个条文。《意见》提出,要从强化秦岭植被保护、切实保护秦岭的水资源、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秦岭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秦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加大秦岭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7个方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使命,展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担当作为。《意见》要求,要坚持守正创新,围绕加强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积极发挥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机制、规范秦岭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秦岭环资审判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秦岭司法保护基地功能、延伸司法审判服务职能、强化外部联动沟通配合、拓展秦岭范围司法协作力度、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加大秦岭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10个方面,谱写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新篇章。
0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基于陕西省黄河流域辖区的生态环境特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为基调,借鉴沿黄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陕西黄河流域生态要素齐全、生态功能区集中、文化底蕴深厚的特色,创新性地以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功能保护为切入点,为司法服务保障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审判指引。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22个条文。《意见》指出,陕西省位处黄河中游,地理位置重要,生态功能突出”,全省法院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把握立法精神,强化司法保护,立足发展大局,共建美丽陕西。《意见》围绕严格预防和治理黄河流域污染、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等9个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见》要求,要围绕有序推进“专门化”建设、探索跨区划集中管辖、规范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府院协同联动、推进执法司法衔接等10个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0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紧扣“服务保障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审判实践和全省实际,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18个条文。《意见》提出,要深刻认识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职责使命,因地制宜全面统筹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水发展。《意见》指出,要全面提升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方式。《意见》要求,要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等10个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汇聚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问
“三个意见”有哪些特点?
1.牢记殷殷嘱托,突出政治担当
“三个意见”分别从“牢记国之大者”“着眼千年大计”“守护一泓清水”三个方面,提出全省法院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职责使命,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以绿色发展理念汇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劲合力。
2.胸怀“国之大者”,服务绿色发展
“三个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有大视野、大担当、大作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融入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将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聚焦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构建起“一山”“两域”的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战略新格局,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3.践行“两山”理念,发挥审判职能
《意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出要从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文化传承弘扬、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8个方面采取21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使命,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审理好涉三个区域、流域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加强执行力度,助力美丽陕西建设。
4.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机制建设
《意见》强调,要紧跟生态环境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前进的脚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不断探索新路,勇于开拓进取,在专门化建设、跨区域流域集中管辖、规范裁判标准、深化司法协作、特色司法基地建设、司法科技应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强化府院联动、促进多元解纷、推进执法司法衔接和扩大环资案件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区域、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答记者问环节到啦
01
中新社记者 张一辰
近年来,陕西法院在加强秦岭生态保护方面建立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区域保护长效机制方面都有哪些做法?
省高院副院长 巩富文
全省各级法院立足自身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高度重视协作配合,有效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区域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深入探讨。省高院与省人民检察院形成三份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省高院与湖北、河南高院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丹江口水库司法协作机制。商洛中院组织开展“秦岭生态卫士行动日”系列活动,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在二龙山水库设立商洛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增殖放流区和补植复绿区,制定了《商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施办法》,签订了司法共建协议,不断提升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司法水平。
汉中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合作协议》等文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与检察院就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形成广泛共识。2020年6月,宝鸡、汉中、四川广元、甘肃陇南四地法院在广元共同签署《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签订了《陕川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实施办法(试行)》,共同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致力打造“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调治理”新格局,形成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真正实现了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目标,形成了治理合力,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
渭南中院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19项措施,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环资保护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部门作用,监督判决修复方案的实施,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与市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共同打造“林警法检”协同联动机制,助推林长制落地落实。
2022年8月22日,佛坪县法院联合佛坪县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局、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13家单位共同印发《关于建立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全面构筑立体防线。
2023年4月27日,省高院主办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七省(市)高院一致通过并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联席会议、委托合作、要案会商、交流研讨、联动互通、案例发布、联合宣传、共建共享等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机制。并就全面加强秦岭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共同发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
02
新华社记者 李浩
省高院此次发布的《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对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副主任 温志刚
省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的实际行动,也是以司法利剑护航秦岭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更是推动美丽陕西建设的重要实践(更是以司法力量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益探索),为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为全省各级法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严密的制度支持和工作指引,构建起了秦岭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战略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切实守护好“中华祖脉”“中央水塔”,2018年底,省委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同审判机关的联动配合,确保相互协调、共同发力。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同省高院的沟通衔接,持续巩固拓展专项整治成效,对发现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查快办,公开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例,全面整治了“五乱”等突出问题,通过查处一批、追究一批、判决一批,形成了强大震慑。同时,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持续健全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制定印发责任清单、“三色督办单”、有奖举报办法等,基本建成“视频监控+明察暗访+有奖举报”的多维监管体系,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纳入的问题数量已由2020年的3871个减少至2023年的87个,目前秦岭陕西段99%面积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省高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把服务保障秦岭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健全完善机构机制,大力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有效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创新审执方式,建立特色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依法严惩涉秦岭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公开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例,形成了强大震慑。同时,联合沿秦岭6省1市高院共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跨域协作,共同发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同省高院的衔接协作,健全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个案会商等联络机制,全面聚焦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等重点领域,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携手推动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03
人民网记者 邹星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大局,保护好黄河、汉江生态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加大秦岭、黄河、汉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什么成效?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郝彦伟
为切实加强秦岭、黄河、汉江生态环境保护,我们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敢于亮剑、铁腕执法,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作共治机制,加快推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2022年,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7.48万余人(次),检查企业6.83万余家(次),立案2620家,处罚2.53亿元。公开曝光环境违法问题企业230家,约谈214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9件,查封扣押96家,限产21家。组织全省开展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北洛河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等11项内容为重点的专项执法“一号”、“二号”和“三号”行动。牵头9个省级部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联合交叉执法,共督检抽查点位2776个,发现问题95个,坚决制止和惩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行为。
二是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17年起,我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连续6年开展了“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全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对自然保护地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了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我们始终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能源开发和旅游开发作为重点予以关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截至今年4月底,我省“绿盾”专项行动共核查疑似问题点位2770个,已整改完成2760个,整改完成率99.6%。
三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手段多样化。综合采用遥感监测、无人机核查等手段,辅助人工现场核查,更精准、更快速地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是全过程信息化。利用自然保护地监管信息平台,基本实现了发现问题、现场核查、问题诊断、整改销号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省高院出台的三个《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联动,携手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助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04
中国环境报记者 肖成
今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4月1日,《黄河保护法》和《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同步施行。请问在加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陕西省水利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具体举措?
省水利厅副厅长 宇涛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黄河保护法和渭河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战略部署,必将有力推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陕西地处黄河中游,黄河干流在陕境内全长719公里,流域面积13.3万平方公里。渭河又是黄河的最大支流,在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时,陕西也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陕西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系自身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全国生态环境大局”。
近年来,省水利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着眼黄河和渭河生态保护,倾力流域高质量发展。一是去年全省水利投资首次跨越400亿元大关,黄河古贤水库前期要件全部办结,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进展顺利,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治理工程3个标段主体工程完工。二是编制完成《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陕西省水网建设规划》和《渭河水生态修复规划》,我省黄河流域水利规划体系基本完成。三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开展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完成黄河、渭河等8条江河水量统一调度任务,向黄河流域河湖实施生态补水2.4亿立方米。四是强化河湖长履职考核,建立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完成黄河流域生态警示片15个问题整改,全省河湖面貌显著改善。五是扎实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387座、新建淤地坝70座、拦沙工程499座,水保生态修复成效显著。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系统推进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全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和渭河保护条例,加快配套制度建设,落实“一法一条例”各项规定,加快我省河道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立法进程,不断强化依法治水管水。二是坚持节水优先和“四水四定”原则,加快实施水网工程建设,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三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河湖生态健康保护,提升“流域+区域”协同治理水平,突出抓好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加大全省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加强相互协作,严厉打击妨碍行洪、非法取水、非法采砂、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人为水土流失等重点违法行为,全面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05
陕西日报记者 张辰
近年来,陕西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省高院副院长 巩富文:
一是各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全省三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下定决心,齐抓共管、高位推进,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今年以来,省高院15次党组会议中有7次就秦岭黄河汉江流域环资审判做出专题部署。省高院今天发布《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渭南中院出台《关于为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
二是各级法院凝心聚力,合力破难。一方面是先发力量保持领先。省高院、西铁中院、商洛中院建立专门的环资审判机构,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另一方面是特色法庭亮点纷呈。各级法院能够结合所处流域实际特点,成立专门机构,健全完善集中审理机制。绥德县法院与黄河水土保持绥德管理监督局联合成立黄河水保巡回法庭,韩城市法院设立“黄河生态环保法庭”,全省法院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挂牌子、组成审判团队、设立巡回法庭等方式,加大环境资源特色法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三是强化审判执行,不断开拓创新。重视基地建设。渭南中院不断加强与行政部门联系沟通,在黄河流域建立生态司法保护基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阎良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在石川河阎良段北岸建立“黄河流域西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开启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洛南县法院联合林业局共建“洛河源补植复绿司法保护基地”。潼关县法院在秦东镇黄河古渡口设立“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创新裁判方式。全省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陕西首例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榆林市绥德县、铜川市耀州区等法院在惩罚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通过适用支付生态保护修复费、担任义务护林员、义务河道管理员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建立起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四是加强区域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各级法院立足自身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高度重视协作配合,有效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流域保护长效机制。榆林中院推动陕、甘、宁、蒙、晋周边地市法院签署《黄河中上游流域毗邻省区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系我省首份关于黄河流域省级区域间环资审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榆林中院还与黄河“几字湾”城市群相关中院会商签订执行联动协作框架协议,建立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共同破解执行难题。韩城法院与河津法院签订《韩城-河津法院区域司法协作备忘录》,架起了两地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桥梁,开启了司法共建模式。
五是坚持积极作为,彰显审判职能。全省法院依法审理黄河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惩处、指引职能。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审理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作为我国第二批10个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之一收录。“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中基层法院普遍注重典型案例的打造和创新经验的总结提炼,注重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不断讲好环资审判法治故事。陕西法院注重环境法治宣传,每年“6·5世界环境日”前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方式开展集中宣传环境保护系列活动。此外,陕西法院还充分利用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宣传环保理念,拓展环境保护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06
今日头条记者 王艺莹
省高院环资庭庭长 崔喜
生态司法保护基地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裁判执行方式不断创新的一种体现,即在具体的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不便原地修复或者无修复可能的情况下,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司法修复基地,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方式,努力恢复被侵害的生态环境功能,以实现生态环境功能的系统性平衡和改善。
近年来,西铁、商洛、汉中、渭南、宝鸡中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在生态司法保护基地方面做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比如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结合秦岭山区和汉江流域特点,坚持“哪里生态薄弱哪里被破坏就修复到哪里”的生态环境修复思路,在汉江流域生态保护区设立长江“十年禁渔”渔业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区,放流重点鱼类1万余尾;在安康机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在平利县设立陕西首个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服务国家“双碳”战略。该院还建立“河(湖)长、林长+公检法三长”工作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洛南县法院与相关部门依托洛南音乐小镇4A级康养旅游景区管理平台,联合建立全国首家“司法修复+生态康养”为一体的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还联合林业局共建洛河源补植复绿司法保护基地。汉中宁强法院设立汉江源司法保护基地,从源头保障南水北调水源地的生态安全。洋县法院针对汉江流域特有的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保护设立“秦岭四宝”司法保护基地。
近期,宝鸡中院、凤县法院、渭滨区法院设立嘉陵江源头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形成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多功能多方面的集成效应。商洛市柞水县法院在秦岭南麓的柞水县营盘镇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设立“秦岭·牛背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并协同建立了以特色宣传引领全民环保风尚、以司法之剑守护秦岭绿水青山、以专家协作助力环资审判现代化、以府院联动共筑环境保护合力、以生态修复优化绿色大美秦岭的“五大平台”,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商洛绿水青山,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