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许有疑惑,经常听说“N”“N+1””2N+1”之类的奇怪公式,其实这些公式是对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简化,实际上每个案件都有区别,具体如何进行仲裁、诉讼,很多人都不清楚。案例如下。
汪某于2020年3月16日进入宝创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确认汪某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方在上海缴纳,一直缴纳至2021年1月,后因宝创公司未及时将社保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公司,导致汪某2021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未缴纳。2021年6月8日,汪某以宝创公司未为其缴纳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汪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月。
后汪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30.6元;3.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55416.6元;4.公司补缴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标准按照昆山地区上限缴纳。该委做出裁决:1.确认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宝创公司一次性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30.6元。3.对汪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宝创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宝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创公司无需支付汪某经济补偿金25430.6元;2.诉讼费由汪某承担。
法院认为,汪某单方解除与宝创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宝创公司未为其缴纳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期间的社保在汪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确系未缴。故汪某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有权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宝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宝创公司诉称2021年6月份宝创公司要求汪某提供相关资料给其在昆山补缴,汪某没有配合,只是通知公司挂账处理,暂不补缴,但宝创公司此前已经拖延数月未为汪某缴纳社保,汪某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宝创公司的诉称无法达到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确认劳动关系,因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宝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30.6元;二、确认宝创公司与汪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宝创公司负担。
评析:有读者可能会疑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上面案例中汪某为什么不按照这个标准主张赔偿金呢?其实这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按自己意愿主张相应金额。